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予以受理事项
包括对行政管理、社会管理、公共服务等便民服务方面的诉求;
诉求类事项,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;
不予受理事项
涉及国家机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;
涉及人大、政协、纪检监察、法院、检察院、军队和武警职能的;
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;
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;
诉求事项已依法依规办结,诉求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;
对要求复查复核或已有复查、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;
反映问题属于110、119、120、122等紧急求助系统受理的;
非我市行政职权管辖范围的;
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定的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