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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改《合肥市新质药械产品评定推广实施方案》部分内容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26-01-21   浏览量:1287   来源: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   保护视力色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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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链专班牵头部门、卫健部门、医保部门,市、县各级医疗机构,相关企业(机构):

为严格落实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要求,破除地域限制、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,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新质药械产品评定推广工作,现将《合肥市新质药械产品评定推广实施方案》第二条评定条件修改情况通知如下:

评定条件第1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且为所申报药械产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,无失信行为信息。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所申报药械产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,无失信行为信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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