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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链专班牵头部门、卫健部门、医保部门,市、县各级医疗机构,相关企业(机构):
为严格落实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要求,破除地域限制、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,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新质药械产品评定推广工作,现将《合肥市新质药械产品评定推广实施方案》第二条“评定条件”修改情况通知如下:
评定条件第1条“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且为所申报药械产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,无失信行为信息。”修改为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所申报药械产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,无失信行为信息。”
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